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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
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
。查詢催辦之文件,得以復審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