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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
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
復審會置委員四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
復審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就訴願審議委員會人員派兼之。但亦得
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