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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