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行政工作經驗,係指曾經擔任左列各款職務之一或二款
以上之職務,其年資得合併計算。
一、第六條各款所列職務。
二、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登
記有案之小學以上僑校校長。
三、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或外國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
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副理、協
理、經理或其相當職務之負責人。
四、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縣 (市) 級以上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總
幹事或與其相當職務之負責人。
五、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社團、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幹事
或與其相當職務之負責人。
六、在外國依當地法律成立之相當縣 (市) 級以上社團或財團法人理事長
、董事長、總幹事或與其相當職務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