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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職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申請檢覈時投票日期已經公
告者,各該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算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為準;投票日期
未經公告者,以算至檢覈文件收到前一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