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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定考試分高等檢定考試、普通檢定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科應考資格。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科應考資格。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