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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
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