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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二條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
二、考選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