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聽力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
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
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
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
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