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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