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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