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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社會工作師 (或相當資格) 證書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須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
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