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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各款所稱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係指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三條所列
之業務,經內政部出具證明書,其服務年資以畢業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