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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