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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
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內政部
審查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