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社會工作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 (構)
、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