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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職能治療師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
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職能治療生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
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