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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
下列二類科:
一、職能治療師。
二、職能治療生。
前項職能治療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生
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