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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後實施。
有關訓練費用退還標準如下:
一、開訓前申請退訓者,訓練費用退還。
二、受訓時數未達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退還二分之一。
三、受訓時數超過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退費事宜由考選部、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