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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