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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