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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依法登記之事業體從事專任該科技術工作達下列年資,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一)以研究所畢業資格申請者:三年。
(二)以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四年。
(三)以專科學校畢業資格申請者:五年。
二、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相關技師證書,其類別等級與我國相當,並經考選部認可,有證明文件。
四、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