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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國文成績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亦為及格。平均成績應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
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