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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
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
、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
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
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
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
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
效後一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
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
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
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