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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造船工程、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及海洋工程、造船及船舶機械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各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任驗船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領有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後,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領有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二等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