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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
心理師考試:
一、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
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