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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請辦考試機關轉分
配捷運公司所屬單位施行專業訓練六個月,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捷運公司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層報考選
部核定及格者,始為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依規定予以任用。但捷運公司 (含該公司籌備處) 現職人員參加考
試錄取,其於榜非日前已擔任相同等級職務屆滿一年以上者,得由該捷運
公司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核定免除訓練。
(編 註:附表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935 號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