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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實際營養工作,指在國內從事左列各款工作之一,並繳有服務單
位出具之證明者: 
一、營養教育及指導。
二、謄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三、營養規劃及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