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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航海學、漁具漁法學二科;申請一級輪機
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船用內燃機(柴油機篇)、輪機管理 (機艙管理) 二科

但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第一款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漁場
學、漁具漁法學二科;依第七條第五款或第八條第五款申請一級輪機員檢
覈者,得免予筆試。
前項經核定准予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卻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保留應試資格,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