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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各系 (組) 、科畢業
,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放射師檢覈。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放射線技術系科畢業,曾受醫用游
離輻射防護訓練有結業證書,並已從事放射線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經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其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經核定准予
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醫事放射師檢覈筆
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