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
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
治療生、職能治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