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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任
職、離職證件或服務證明書;如係以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之學歷申請
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