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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兼具有
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予全部免試或部分免試:
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同一系、科、組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技術 (建設) 人員同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後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
滿三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全部免試。
二、專科以上學校同一所或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且畢業時已在畢業
之所、系、科、組,修習各科技師檢覈主要學科科目名稱表所載科目
最少六科,合計在二十四學分以上,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 (建設
) 人員同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後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滿五年,成績
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全部免試。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得予部分
免試。
前項部分免試標準,由考選部擬定,報請考試院核定。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試職業法規一科者,得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依原核定筆試科目應試。逾期如仍未筆試及格,改以筆試
舉行當時規定之科目予以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