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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法規抄本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及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