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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及發證
時依據之法規抄本暨其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
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應繳驗在學全
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