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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繳驗國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在
學全部成績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應附繳驗正本及
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暨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