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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
一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二審計學;三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四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五稅務法規 (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等五科。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得予部分免試。其筆試科目為一審
計學;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三稅務法規 (包括所得稅法
、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等三科。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核定予以筆 (面) 試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依原核定筆試科目應試。逾期仍未筆試及格,改以筆試舉行
當時規定之科目予以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