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
律學系畢業,包括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