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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律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律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