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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律師檢覈: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