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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舉行者,其成績之計算,除別有
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科目
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
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
之五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合計滿六十分為
及格。
前項各款所定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
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