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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訓練期間一年六個月,分基礎醫學訓練與臨床診療訓練,基礎醫學訓練
各科目成績均須及格,始得予以臨床診療訓練。
基礎醫學訓練期間八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臨床診療訓練期間十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