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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船依其噸級分為左列四種:
一、甲種:一千總噸以上者。
二、乙種:五百總噸以上至未滿一千總噸者。
三、丙種:一百五十總以上至未滿五百總噸者。
四、丁種:二十總噸以上至未滿一百五十總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