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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考試以專業科目各滿六十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總平均成績滿五十五
分為及格。其定有實地考試者,實地考試各科目均須及格。總平均成績滿
五十五分,專業科目有三科以下不滿六十分,及實地考試科目未及格者,
得於五年內舉行同類級考試時申請補考;仍不及格者,其全部科目成績不
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