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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通用值機員應考資格第五款之資格者,得申請該
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船舶電信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
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