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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舶二等大副一年以上,並
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長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國際航線
或國內航線船舶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