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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未具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二等管輪應考資格,但領有外國政
府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管輪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三年以上,經
認可後,得應二等管輪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