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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證書後,任二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
機長證書後,任主機推動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輪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