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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檢覈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及各該項人員檢覈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第七條至
第十九條應考人,受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聘用,或在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事業機構服務者,得酌免面試或實地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