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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礦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礦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部審查合格,講授礦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礦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